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保障政府性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静宁县财政局不断健全完善管理制度,采取事前事中事后多种措施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评审。
一是对中省投资项目(含需县级配套资金)评审。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需向县财政局提供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施工图预算书、配套资金文件等相关必备资料后,由县财政局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汇报县政府审定后方可进行招投标或实施政府采购,审定金额作为招投标或实施政府采购的最高控制价。
二是对县本级财政安排的政府性投资项目评审。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需向县财政局提供由分管副县长、分管财政副县长、县长审签后的预算评审申请报告及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施工图预算书等相关必备材料后,由县财政局评审并汇报县政府审定后进行招投标或实施政府采购,预算评审金额作为招投标或实施政府采购的最高控制价。
三是对全部或部分使用中省市预算内投资和县本级安排的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影响,初步设计确需调增原已核定的设计概算的,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需向县财政局提供设计概算调整文件及变更事项、理由和工程预算等资料,县财政局审核金额作为财政与项目建设单位清算工程款的依据。
四是对县本级投资项目变更的评审。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对年初上报县发改局的本年度实施的县本级财政安排的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经县发改局汇总并汇报县政府相关会议审定后,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县发改局、县财政局联合下达的本年度县本级财政安排的政府性项目概算投资计划数及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财政审定的预算实施,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投资概算数及项目建设内容。
【来源:静宁县财政局】